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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因急需使用護照,不及等候內植晶片護照之核、換、補發者,得向駐外館處申請一年效期之無內植晶片護照。
前項無內植晶片護照係因護照遺失補發者,持照人下次申請之內植晶片護照效期應依補發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