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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喇嘛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喇嘛因公記過一次及罰錢糧半年以下者,遇有應陞之處,得隨帶處分陞遷
,其罰錢糧一年或記過二次者,非俟期滿或開復後,不得陞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