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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警察機關對所屬人員因違反品操風紀,非以調地不能解決之案件,得詳敘具體事實主動報調,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
前項人員除有特殊理由外,四年內不得調回原報調之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