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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受裁定感訓處分之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經判決有罪確定,其
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與感訓期間,相互折抵之。其折抵
以感訓處分一日互抵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一日。
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法院得於判決確定前
,停止移送案件之審理。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