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1: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當舖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當舖業不得收當左列物品:
一、違禁及危險物品。
二、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
三、有疑義可辨認為公物者。
四、治安機關通知查緝之物品。
五、管制之通信器材。
六、須經政府機關登記許可,始准使用之物品未由其登記之本人持使用證
照及有關證明文件者。
七、汽、機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