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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管道完成後,未負擔共同管道經費之新增管線進入共同管道佈設時,主管機關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辦法中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