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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服務紀錄。
三、提供實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或適當訓練管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