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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十五歲以上未就學之被害人,認有提供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必要時,應移請當地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其意願施予職業訓練或推介就業。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之被害人,應定期或不定期派社會工作人員訪視,協助其適應社會生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