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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現任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應具條件如下:
一、於國防工業緩召機構任職滿一年者。
二、擔任之專門技術職務,他人不能代替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