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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於商業調解程序委任程序代理人者,除以書面特別約定並提出於法院外,其委任之效力及於同審級續行之程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