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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勞動調解,由勞動法庭之法官一人及勞動調解委員二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行之。
前項勞動調解委員,由法院斟酌調解委員之學識經驗、勞動調解委員會之妥適組成及其他情事指定之。
勞動調解委員應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處理勞動調解事件。
關於調解委員之指定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