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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前條第一項保存之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特定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司法院、法務部、監督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因調查洗錢或資恐事件,依法要求公證人出具前條文件時,公證人應確保迅速提供無虞。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