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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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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開會時,由議長、主席為會議主席,議長、主席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副主席為會議主席,議長、主席、副議長、副主席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代表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