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22 13:3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省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對省議會、縣 (市) 議會、
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省議
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
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