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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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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同一機關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條件且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者有數人時,除該機關另有規範者外,依下列順序評比後定其排序:
一、實任法官連續服務年資:年資較長者優先。
二、任職同一機關之期間:期間較長者優先。但首次調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於調任期間屆滿後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者,不在此限。
三、服務紀錄:無第六條第三項所定不予認定為服務紀錄良好者優先。
四、最近五年曾選送進修或考察逾六個月以上:未曾選送者優先;曾選送者,以距選送期滿較遠者優先。
五、年齡:年長者優先。但滿五十八歲以上者,以於進修期滿後二年內無退休計畫者優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