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4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試署期間
六個月,並於延長試署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送審查。仍不及
格者,停止試署並解除試署法官職務,得調任其他職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