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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檔案如有損失,應查明責任,報請議處。原承辦單位應依據各種簿冊紀錄
及有關人員之記憶、補敘原案之大概內容,並向原案之來文受文機關查抄
其全部內容,成立補抄檔案,經秘書長核准後,再行入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