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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前條審議判斷書,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
申訴會為前項之建議或依第十七條為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