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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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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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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為推廣檔案應用服務,各機關除設置閱覽、抄錄及複製之處所外,並得視業務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一、諮詢服務。
二、展覽。
三、研究出版。
四、其他推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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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