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5 11:4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家總動員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人民之新發明專利品或其事業所獨有之
方法、圖案、模型、設備,命其報告試驗,並使用之。
關於前項之使用,並得命原事業主供給熟練技術之員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