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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出席代表對表決結果,提出疑義,經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要求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採用投票表決,非有重大明顯瑕疵足以影響表決結果者,不得重行表決。
前項重大明顯瑕疵之疑義認定,由主席團共商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