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調解委員經選任到場,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為調解者,行政法院仍應支給日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