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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會非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
,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之同
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
參加使其否決。
前項出缺人數,係指因辭職、去職、死亡者。
本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議員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