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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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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8 條
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應設置防止逆流或回火之安全裝置,其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主要部分應以厚度二公厘以上之鋼板製造,其構造應能耐內部爆炸。
二、應為水封式,當氣體逆流或回火時,應能確實防止危險。
三、有效水柱應為二十五公厘以上,並具有便於檢查水位之構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