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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8 條
本節各條規定之各地帶區域以外,均為夏期地帶區域。
左述區域對船長為一○○公尺以下之船舶,應屬季節性冬期區域。
西邊與北邊以美國之東海岸為界。
東界係自美國海岸沿西經六十八度三十分子午線南下至北緯四十度,然後循恆向線至北緯三十六度西經七十三度處。
南界以北緯三十六度平行圈為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