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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7 條
附裝於現有油水分離設備之處理裝備組,其裝置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應依核定之製造圖說裝置之。
二、應以鋼質或同等材料之管永久附裝於油水分離器,管路斷面積之變化應使逐漸變化。
三、連接管路之佈置應儘可能保持平均流動特性,彎頭等設施應儘可能減少。
四、應儘可能與其所附裝之油水分離器位於同一水平面上。
五、更換元件或清潔內部時,應能避免油之洩漏。
六、取樣點應儘可能接近出口管路之垂直部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