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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7 條
證物之提示,得以直接提交或當場展現其外觀等方式供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之。
依前項規定提交或當場展現證物時,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利用實物提示機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或指示助手協助其操作。
前二項情形,應注意妥善包裝證物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確保相關人員及證物之安全。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有必要者,得一併聲請調查證物之照片、錄影或其他電磁紀錄,並以之輔助說明證物之內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