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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6 條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郵局得終止其租約,並得沒入
其預付租金及鎖鑰保證金。
一、違反本規則有關租用專用信箱、信袋之規定者。
二、利用專用信箱或信袋為非法行為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