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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6 條
木構造各構材之接合應經防銹處理,並符合左列規定:
一、木構材之接合,得以接合圈及螺栓、接合板及螺栓、螺絲釘或釘為之。
二、木構材拼接時,應選擇應力較小及疵傷最少之部位,二側並以拼接板固定,並用以傳遞應力。
三、木柱與剛性較大之鋼骨受撓構材接合時,接合處之木柱應予補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