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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5 條
除前兩條所規定界線以內之地帶外,左列各區域亦為熱帶:
一、自塞得港至東經四十五度之蘇伊士運河、紅海及亞丁灣,亞丁及柏拉均視為在熱帶及季節性熱帶之界線上。
二、東經五十九度以西之波斯灣。
三、以澳洲東海岸南緯二十二度平行圈,大保礁及南緯十一度平行圈為界之區域,此區域之北界即為熱帶之南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