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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5 條
最高軍事法院於前條第一項為駁回時,得以電文為之。
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應自收受駁回電文之日起五日內,送請國防部令准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