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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5 條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判決經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