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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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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4 條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用人應將收取郵件印鑑單二份送存郵局備查。
租用期間,如有申請事項,以原租用申請書上之簽章或蓋章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