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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4 條
敵前犯專科死刑之案件,宣告死刑者,於作戰區域內,對作戰確有重大關係時,原審軍事法院得先摘敘被告姓名、年齡、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必須緊急處置之理由,電請最高軍事法院先予審理,隨後補送卷宗及證物。但最高軍事法院認為有疑義時,應電令速即補送卷宗及證物。
前項規定,如事後發覺所處罪刑與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原審軍事法院之審判人員應依法治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