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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2 條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金按季計算,至少預付半年,起租或停租時不及一季者
,其畸零日數按月計算。中途停租,其已付之款,應扣除本季已租用月份
之租金後退還之。
租用專用信箱或信袋應交存鎖鑰保證金,於停租並交回鑰匙時退還之。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金及鎖鑰保證金,由郵政總局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