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02:4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1-3 條
機隊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持有至少一種該航空器使用人所用機型之有效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或商用駕駛員檢定證。
二、擔任民用航空器機長三年以上之經驗。但經民航局確認申請人具有同等之航空經驗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