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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1 條
租用專用信箱或信袋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申請人
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應於申請書上加蓋印信。
二、公私團體、私立學校、公司行號應繳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營業
之證件,並於申請書內註明其證件名稱及字號。
三、個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並於申請書內註明其證
件名稱及字號。
郵局對於前項申請,必要時,得請其加具保證。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用人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即通知郵局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