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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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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1 條
審判長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宜注意以簡明易理解之方式,使當事人、辯護人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清楚理解本案爭執及不爭執事項、調查證據之重點。
前項說明,得當場口頭說明、朗讀準備程序筆錄內容或事先製作之書面,並得以摘要或詳細解說之,不拘泥於特定形式或方法。
第一項說明之內容,應由書記官記明於筆錄或將記載其內容之文書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