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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0 條
使用對頭熔接之熔接部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應對其全長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實施放射線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