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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0 條
第五種滅火設備除滅火器外之其他設備,依下列規定核算滅火效能值:
一、八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每三個為一滅火效能值。
二、水槽每八十公升為一點五滅火效能值。
三、乾燥砂每五十公升為零點五滅火效能值。
四、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每一百六十公升為一滅火效能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