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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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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1 條
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確有困難,得於限期整理期間屆至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