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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1 條
災區受災戶,得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原則下,於農業用地
興建農舍,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興建農舍之資格、戶數、規模限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會同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