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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財團法人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及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其編製及報送之規定如下:
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一)應編製預算書(其格式如附件一),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七月底前將次年度預算書報送本部,俾函送立法院審議。
(二)應編製決算書(其格式如附件二),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之上年度決算書函送本部,俾函送立法院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一)應編製預算書,於每年一月底前經董事會通過後,將當年度預算書報本部備查。
(二)應編製決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其設有監察人者,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決算書報本部備查。
(三)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本部訂定之一定金額以上者,其預算書及決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本部訂定之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會計師查核報告應併同決算書函送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