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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
堪勝任職務,應予命令退休者,除前條規定表件外,並應繳公立醫院殘廢
證明書,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七條規定辦理者,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由服務機關開列具體事
實出具證明,連同公立醫院殘廢證明書送請銓敘機關核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