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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自願、屆齡退休人員應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報請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
送達銓敘部核定,並以退休生效日前三個月送達為原則。
命令退休人員,應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函轉銓敘部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