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5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測定機構或測定現場進行查核工作,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測定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查核或為辦理測定機構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換)發、撤銷及廢止事項之業務,所取得之資料,涉及受檢者之個人隱私、工商秘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