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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碳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事業依第四條規定申報或繳納碳費者,其碳費申報資料、繳費收據、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成果相關資料、減量額度來源及註銷核准之相關文件、紀錄及證明資料,應保存六年備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