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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發動機、機體或通信電子相關簽證工作,應持有有效檢定證明及具備航空器維修或相關技術領域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