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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申請為專業認證機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表。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前條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