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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應檢人對筆試試題及試題答案 (以下簡稱答案) 如有疑義,應於筆試完畢
之次日起七日內提出。
前項期限應於各該考試簡章載明;應檢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截止日期以
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